2)第一百一十六章 最终之战(下)北原的最后陈述_东京大律师:开局律所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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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什么一般,整个人的浑身上下顿时僵住。今西从这句极其简单的话语嗅到一丝危险,并且还是致命的危险。

  在场的一般市民并没有什么感觉。

  然而,旁听席上的法律专业人士,在细细品味这句平淡无奇的话之后,却不约而同地逐渐变了脸色。

  像是一滴水珠落在了池面,那几乎看不见的涟漪,逐渐扩散,成为肉眼可见的波纹,已而变成汹涌的波涛,最后变成朝被告席卷而来的超级海啸。

  站在法庭中间的那个年轻男子继续说道:

  “川本高速与我当事人寺井之间,达成有偿使用道路合同。川本高速具有保障我当事人顺利通行道路的合同义务。我当事人寺井进入公路之后,由于事发路面存在铁块,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川本高速即已违反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在判定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则上,吾国法律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规则。”

  【合同违约的无过错责任规则】

  【所谓违约的无过错责任是指,只要合同一方未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属于违约,而不问其是否具有过错。例如,卖家将一批货物出售给买家。卖家的上游厂商未及时发货,导致卖家无法向下游的买家供货。在此例之中,卖家即属违约。而不问该等过错究竟是卖家自身导致,还是上游厂商导致。】

  【只要违反合同义务,不问理由,即属违约,需承担责任,此即合同违约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裁判长。”北原踏前一步,神色认真说道,“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因此,真正的法律问题不在于,川本高速履行养护义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而是在于——能否以川本高速的养护行为符合国家标准,便免除川本高速的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真正的法律问题,是川本高速的违约责任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问题,而并非川本高速的养护义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

  “在无过错原则之下的合同违约法定免责事由,有且只有一条,那就是不可抗力条款”,北原提高声音道,“只有在地震、洪水、战争、罢工等双方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罕见天灾人祸之下,合同的违约责任才能得以免除。本案之中,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今西的衬衫已经被汗水浸湿了,冷汗从他的额头之上缓缓滑落,滴在桌面。在听到北原的话之后,他骤然之间发现这个逆转之点,居然……居然是这样一个明显的地方。而自己不断一遍又一遍地翻阅材料,却疏忽了这个最关键的地方。这个案件……这个案件是一个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啊!!

  是的,这个案件真正应该抗辩的重点,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而不是川本高速的养护行为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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