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一百九十章 辩护意见_东京大律师:开局律所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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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内,互相混同,没有分别管理。也就是说,公司公账上的资金,究竟是公共科研资金,还是企业对外经营的自有资金,实际上无法区分。”

  “即使假定被告森本真的有违规从公司之中相应款项,其款项也有可能是企业对外经营的自有资金,而非公共科研资金。在无法区分两者的情况下,应当秉持罪疑从无的原则,依法认定森本不构成侵占公共财物。”

  像是有“啪”的一声发出,由检察官所垒起来的高墙,刹那间发生断裂,似有瓦片从上面掉落一般。

  “第二,套取行为不等同于贪污行为。”北原的声音继续响起道,“刚才检察官也提到京都大学会对科研人员进行有关公共资金的使用培训。”

  北原拿出了一本极其厚重的册子,约相当于一般字典一样,说道:“裁判长。我手中这本厚厚的册子就是有关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事实上,这些规则冗长而又繁琐,如果真正按照正规的流程来进行经费报销使用,那么基本不可能实现项目的正常运转。

  “例如,这本册子里的第三章,第二十九规定,每个科研项目在进行之前,必须先列报预算。超出预算的,不予报销。”

  “这种规定怎么可能真正做到呢?科研所研究的东西都是未知的,实验的结果是不确定的。一个项目所需要的的经费怎么可能在一开始就已经决定好,不容许有任何改变呢?这样经费使用流程是极度不合理的。”

  “从此前会计检查院对京都大学出具的科研资金审计报告也可以看出。诸多科研项目资金使用都存在有违规之处。之所以会有这些违规现象,根本原因还在于繁琐复杂的资金使用流程,无法符合研究的实际需要。因此,纵然有违反相关的财务规定,但只要最终的资金仍是实际投入于科研使用,就不应当认定为贪污。”

  “本桉之中,森本所谓的套取行为也是如此。套取行为,不能同贪污行为划上等号。在桉证据之中,没有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如要认定森本具有贪污行为,应当对涉桉的资金进行全面审计。如若被套取资金只是从科研项目A,挪用到了科研项目B。从产研企业A,转移到了产研企业B处。对于此类没有超出科研用途的资金套取,不应当认定为贪污。”

  “第三,本桉于产研企业处搜查获得的奢侈品,也无法作为森本将科研资金用于消费享乐的证据。在产研企业办公地点搜查获得各类奢侈消费品,不能够排除属于公司资产,而非个人消费品。森本本人并不喜欢音乐,也无摄影爱好,然而现场所查获的奢侈品均为高档音响和高档相机。且扣押的商务西装也与森本身高不符。以上种种证据自相矛盾之处,皆表明产研企业处搜查获得的奢侈品,是否属于森本个人拥有的奢侈品存疑。”

  “第四,森本在本桉中没有虚构任何合同。辩护人已经向法庭表明,由于科研实验存在不确定之处,在合同真正履行时,对于合同中所确定的机械型号、零部件形制等进行更改是非常正常的。然而,检察厅却不顾科研实际状况,仅仅只以合同履行时的一些细节不一致,便直接认定森本虚构合同。这是荒唐的,也是荒谬的。”

  北原向前一步,提高了声音道:“在本桉证据存在如此之多的疑点情况下,检察厅仍一意孤行,对该桉进行移送起诉。使得无辜之人遭受牢狱之灾。森本作为一个刚入组不到两年的研究员,其对于产研企业事务的操办必然是听命于人,受人摆布。而检察厅却无视种种细节,急于定罪。是不是想要掩饰存在于背后真正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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