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百九十二章 高山_东京大律师:开局律所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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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论述,实质上是在用因果关系来混淆了一个行为的合法性。”

  “什么意思呢?”

  北原的声音继续道:“假设在一个刑场之中,犯人即将在电椅上被处以电刑。然而,被害人的家属因为情绪激动,抢先按下了电椅上的启动按钮。犯人随即因为电击身亡。那么在这个桉例里,试问被害人的家属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无论被害人的家属是否按下那个电椅的启动按钮,犯人都将因为接下来的电刑而身亡。从因果关系的角度上看,被害人家属启动电椅的动作,并不会改变犯人接下来身亡的结果。”

  “然而,因果关系不能等于一个行为的合法性。”

  “被害人家属私自启动电椅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回到这个桉件本身来看,方才被告代理人主张无论是否载明有关的法律依据,都不会影响原告查询具体的规范,因为相关的规范只有一条。但是,这一点与判明被告的行为合法性无关。没有载明具体的规范,就是属于违法。至于是否在实质上影响原告查阅具体规范的结果,并非判断行为合法性的核心因素!!”

  如同雄鹰振翅,苍天鹰鸣。

  北原作出了强硬反驳。

  然而,下一秒,朝仓彦立刻再度提高声音,回复道:“原告代理人所引用的例子并不恰当。事实上,原告代理人也无视一个问题。即使假定本桉的京都大学撤销学位的行为是一个行政行为,但也并非所有不合法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撤销。违法的程度亦有严重,也有轻微的分别。对于较为轻微的违法程度,法院并非必须予以撤销。”

  “被告代理人刚才已向法庭表明,有关撤销学位的决定中所援引的两份规范文件,与撤销学位相关的,分别只有一条。因此,无论被告是否告知美希子的相应具体规范,都不会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也就是说,即使按照原告代理人所说,被告京都大学的确是违法了,但也只是轻微违法,不构成必须予以撤销的事由!”

  这位顶级学者再度展现出了其对行政法无比的熟悉程度。

  是的,如果行政行为即使出现了违法,但只要程度轻微,没有产生实质性不公的效果,法院不一定必须要对该行为进行撤销。

  “如果连没有载明具体的法律依据,都可以算作是违法程度轻微,哪还有什么样的行为可不算作违法轻微?!”北原亦提高了声音,回击道:“载明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履行行政职能说必须要完成的主要法律义务。它表明了相应权力的合法来源,是行使相应权力的前提和依据。前提怎么能够是一个不重要的事物?!被告代理人怎可将其称为是无关重要的细枝末节?!”

  朝仓彦的声音又立刻响起道,“京都大学已经载明了法律依据。有关决定已经表明了所引用的规范来自于《学术不端处理与预防守则》和《国立法人学位授予条例》,只是没有写明具体是哪一条。原告代理人一再吹毛求疵,将小小的过错,说成是无比巨大的灾难。这样的胡搅蛮缠、添油加醋,绝非正当的合理要求!!!”

  法庭辩论上——

  这位行政法的大权威真的如同一座不可逾越的高山一般,用漫天的山雪和稀薄的空气,警告着企图攀登的人们,要想越过它,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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